索 引 号 |
H001/2019-32800 |
关联类型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公开日期 |
2019-07-19 |
文件编号 |
萧政办发〔2019〕50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 效 性 |
有效 |
规范文件编号 |
AXSD01-2019-0012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05 10:07 访问次数:143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萧政办发〔2019〕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9日
杭州市萧山区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年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82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萧政发〔2014〕9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益金,是指国有划拨土地因地上房屋出租或从事商业等经营性活动及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按规定向政府缴纳的土地收益。
国家、省、市对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创意、创新型产业等用地土地收益金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规划资源部门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批及土地收益金具体征收工作,镇街(平台)负责土地收益金的现场调查和确认工作。
第四条 土地收益金缴纳义务人是指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收益金缴纳义务人应与规划资源部门签订《萧山区土地收益金合同》,合同应约定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缴纳期限、缴款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合同期限等内容。
临时改变用途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土地年收益金按合同约定期限一次性征收。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萧山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按本办法办理土地年收益缴纳手续的,不作为批准改变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用途及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其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用途及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仍按原批准用途确定。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
第二章 收缴和使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从事商业等经营性活动的;
(三)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国有土地,继续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年收益金的。
第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应取得规划资源部门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批准文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土地收益金。
第八条 国有土地宗地建筑容积率不小于1的,按建筑面积征收土地年收益金;建筑容积率小于1的,按土地面积征收土地年收益金。
宗地上房屋部分用于出租、经营或临时改变用途的,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土地收益金(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除外)。
第九条 土地收益金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不改变用途用于出租的,按土地所在等级对应土地用途收益金标准的55%计征;
(二)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国有土地,继续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按土地所在等级对应土地用途收益金标准的55%计征;
(三)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从事商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土地所在等级改变用途前后土地收益金标准的差价计征;
(四)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从事商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土地所在等级改变用途后土地收益金标准减去改变前土地用途收益金标准45%的差价计征;
(五)使用权类型为授权经营的土地,参照划拨土地计征土地收益金;使用权类型为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的土地,参照出让土地计征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标准在萧山区基准地价调整时一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规划资源部门拟定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萧山区土地收益金合同》签订后,合同约定的土地收益金征收金额在合同存续期间内不作调整。
第十条 征收的土地收益金按规定缴入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按属地原则统计,区财政与镇街(平台)按5∶5比例分成,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收缴程序
第十一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不改变用途用于出租或继续用于经营的,土地收益金征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收益金缴纳义务人向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二)属地镇街(平台)和规划资源部门现场调查,确定实际用途和土地收益金计征面积;
(三)规划资源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四)规划资源部门核定土地收益金标准,与缴纳义务人签订《萧山区土地收益金合同》,开具缴金库凭证《缴款书》;
(五)缴款义务人持《缴款书》到银行办理土地收益金缴库。
土地收益金缴纳义务人申请时,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利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宗地上房屋部分用于出租、经营或临时改变用途的,提供测绘成果;房屋出租的,提供租赁协议书。
第十二条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土地收益金征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规划资源部门核定土地收益金标准,与缴纳义务人签订《萧山区土地收益金合同》,并开具缴金库凭证《缴款书》;
(二)缴款义务人持《缴款书》到银行办理土地收益金缴库。
(三)缴纳义务人凭《萧山区土地收益金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资源部门凭收益金合同和缴纳凭证核发《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规划批准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土地年收益一般按年征收,具体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使用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月份核定土地年收益(未满整月的按整月计征);用地单位在批准期限内终止使用的,已缴纳的土地年收益不予退还。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储或者征收的,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金根据实际使用时限结算,按实返还剩余收益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萧山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萧山区土地收益金合同书
2.萧山区土地年收益金标准(2015年基准地价)
3.萧山区土地年收益金申报表
4.萧山区土地年收益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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